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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面临诸多实际困难,一般单位无法通过自身能力有效地控制食品链中的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特别是对初级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等化学危害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为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导构建食品安全区域,通过区域化管理,采用系统化、标准化手段,控制区域内初级产品的种植、养殖、捕捞等生产活动的全过程,从而预防、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的各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何做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急待解决的问题和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