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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印刷经营许可证咨询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

一、许可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办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申办材料

  (一)“关于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

  (二)《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拟购设备清单;

(六)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七)《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筹建表》(一式四联);

  (八)《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一式四联);

  (九)验资报告原件;

  (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一)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告知其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并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二)省局政务大厅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移送局综合业务处;

(三)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省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一)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二)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省新闻出版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政务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其它告知事项

(一)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分为筹建阶段与设立阶段,筹建阶段应递交申办材料(一)、(二)、(三)、(四)、(五)、(六)。

(二)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企业筹建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以《关于上报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请示》行文附相关筹建材料上报省新闻出版局。

(三)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后,申请单位持《江苏省设立印刷企业筹建表》到省新闻出版局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筹建)。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筹建)。
    (三)申办企业待筹建完毕后申请现场勘验,经省、市新闻出版局现场核验合格后,提交申办材料(八)、(九)、(十)、(十一)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地勘察表、《印刷经营许可证》(筹建)等材料,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五)受理告知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务大厅

审核承办部门: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审批承办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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