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
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16年第23号)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98号)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见附件)内容填写。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备注 |
粮食加工品 | 0101 | 小麦粉 |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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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 大米 | 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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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 挂面 | 1.普通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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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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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0201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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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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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 食用动物油脂 |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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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 | 0301 | 酱油 | 1.酿造酱油 2.配制酱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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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 食醋 | 1.酿造食醋 2.配制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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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 味精 | 1.谷氨酸钠(99%味精)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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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 酱类 |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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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 调味料 |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3.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5.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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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 | 0401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 2.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其他) 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 4.油炸肉制品(炸鸡翅、炸肉丸、其他) 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铺、其他) 6.其他熟肉制品(肉冻类、血豆腐、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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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 发酵肉制品 | 1.发酵灌制品 2.发酵火腿制品 | ||
0403 | 预制调理肉制品 |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 | ||
0404 | 腌腊肉制品 | 1.肉灌制品 2.腊肉制品 3.火腿制品 4.其他肉制品 | ||
乳制品 | 0501 | 液体乳 | 1.巴氏杀菌乳 2.调制乳 3.灭菌乳 4.发酵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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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 乳粉 | 1.全脂乳粉 2.脱脂乳粉 3.部分脱脂乳粉 4.调制乳粉 5.牛初乳粉 6.乳清粉 | ||
0503 | 其他乳制品 |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 ||
饮料 | 0601 | 瓶(桶)装饮用水 | 1.饮用天然矿泉水 2.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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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 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 ||
0603 | 茶(类)饮料 | 1.原茶汁(茶汤) 2.茶浓缩液 3.茶饮料 4.果汁茶饮料 5.奶茶饮料 6.复合茶饮料 7.混合茶饮料 8.其他茶(类)饮料 | ||
0604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1.果蔬汁(浆)[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2.浓缩果蔬汁(浆)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 ||
0605 | 蛋白饮料 | 1.含乳饮料 2.植物蛋白饮料 3.复合蛋白饮料 | ||
0606 | 固体饮料 | 1.风味固体饮料 2.蛋白固体饮料 3.果蔬固体饮料 4.茶固体饮料 5.咖啡固体饮料 6.可可粉固体饮料 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 ||
0607 | 其他饮料 | 1.咖啡(类)饮料 2.植物饮料 3.风味饮料 4.运动饮料 5.营养素饮料 6.能量饮料 7.电解质饮料 8.饮料浓浆 9.其他类饮料 | ||
方便食品 | 0701 | 方便面 | 1.油炸方便面 2.热风干燥方便面 3.其他方便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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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 其他方便食品 | 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 | ||
0703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
饼干 | 0801 | 饼干 | 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饼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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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 | 0901 | 畜禽水产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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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 果蔬罐头 |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 | ||
0903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 ||
冷冻饮品 | 1001 | 冷冻饮品 | 1.冰淇淋 2.雪糕 3.雪泥 4.冰棍 5.食用冰 6.甜味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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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食品 | 1101 | 速冻面米食品 | 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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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速冻调制食品 | 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 ||
1103 | 速冻其他食品 | 1.速冻肉制品 2.速冻果蔬制品 |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1201 | 膨化食品 | 1.焙烤型 2.油炸型 3.直接挤压型 4.花色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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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 薯类食品 | 1.干制薯类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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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制品 | 1301 | 糖果 | 1.硬质糖果 2.奶糖糖果 3.夹心糖果 4.酥质糖果 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 6.充气糖果 7.凝胶糖果 8.胶基糖果 9.压片糖果 10.流质糖果 11.膜片糖果 12.花式糖果 13.其他糖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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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1.巧克力 2.巧克力制品 | ||
1303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1.代可可脂巧克力 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
1304 | 果冻 | 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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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及相关制品 | 1401 | 茶叶 |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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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 边销茶 | 边销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方包茶、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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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 | 茶制品 |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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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 调味茶 |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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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 代用茶 |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 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 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 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 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 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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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 1501 | 白酒 | 1.白酒 2.白酒(液态) 3.白酒(原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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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 葡萄酒及果酒 | 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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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 啤酒 | 1.熟啤酒 2.生啤酒 3.鲜啤酒 4.特种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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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 | 黄酒 | 黄酒(原酒、加工灌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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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 其他酒 | 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 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 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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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 食用酒精 | 食用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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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制品 | 1601 | 酱腌菜 | 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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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 蔬菜干制品 | 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 ||
1603 | 食用菌制品 |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 ||
1604 | 其他蔬菜制品 | 其他蔬菜制品 | ||
水果制品 | 1701 | 蜜饯 | 1.蜜饯类 2.凉果类 3.果脯类 4.话化类 5.果丹(饼)类 6.果糕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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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 | 水果制品 |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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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80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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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制品 | 1901 | 蛋制品 |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蛋黄酱、色拉酱、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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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2001 | 可可制品 | 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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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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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 | 2101 | 糖 |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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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制品 | 2201 | 非即食水产品 | 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鱼、其他) 2.盐渍水产品(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盐渍鱼、其他) 3.鱼糜制品(鱼丸、虾丸、墨鱼丸、其他) 4.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5.其他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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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 即食水产品 | 1.风味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熏鱼、鱼松、炸鱼、即食海参、即食鲍鱼、其他) 2.生食水产品(醉虾、醉泥螺、醉蚶、蟹酱(糊)、生鱼片、生螺片、海蜇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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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及淀粉制品 | 2301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 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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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 | 淀粉糖 | 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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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 | 2401 | 热加工糕点 | 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 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 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 4.炒制类糕点 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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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 | 冷加工糕点 | 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挤压糕点类、其他类) 2.西式装饰蛋糕类 3.上糖浆类 4.夹心(注心)类 5.糕团类 6.其他类 | ||
2403 | 食品馅料 | 食品馅料(月饼馅料、其他) | ||
豆制品 | 2501 | 豆制品 | 1.发酵性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 2.非发酵性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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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产品 | 2601 | 蜂蜜 | 蜂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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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 ||
2603 | 蜂花粉 | 蜂花粉 | ||
2604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
保健食品 | 2701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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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280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1.全营养配方食品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 产品(注册批准文号) |
2802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母乳营养补充剂) | 产品(注册批准文号) |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2901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 产品(配方注册批准文号)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1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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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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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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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 | 3101 | 其他食品 | 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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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 3201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2760、GB14880或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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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 | 食品用香精 |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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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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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 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 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